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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88章 分封领地(3 / 3)

第二十九条:大明公民拥有在大明帝国通信的权利,无故不得侵犯。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,其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。

第三十条:大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大明帝国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。

第三十一条:大明公民拥有自主婚姻和生育子女的权利,并有履行婚姻责任和抚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。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,禁止虐待老人、妇女和儿童。

第三十二条:大明公民拥有继承爵位和合法财产的权利,并有缴纳遗产税的义务。

第三十三条:大明公民拥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,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官吏、工人、农民、渔民、手工业者等从事劳作活动的大明公民。大明帝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劳动者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。

第三十四条:大明公民在年老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,有权利获得物质帮助。大明帝国依法管理慈善工作,鼓励合法的慈善活动。

第三十五条:大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,可自由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。大明帝国对大明公民的教育、技术、文学、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等行为,给以鼓励和帮助。

第三十六条:大明公民合于法律规定资格者,可为文武官吏等公职人员。非大明公民不得担任大明公职、出任大明官吏。

第三十七条:大明公民在权力受到侵害时,可向司法机关呈诉。司法机关在审判时,不得无故惩罚诉讼人。

第三十八条:大明公民拥有法律保护的权利,并有遵守法律的义务。在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力时,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。

第三十九条:保卫祖国、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大明公民的神圣职责,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大明公民的光荣义务。

第四十条:大明帝国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,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。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,抚恤烈士家属,优待军人家属。

……

确定大明礼法的地位和修改章程:

第四十七条:大明帝国遵循大明礼法治国,一切法律法规,均需符合礼法。一切大明帝国法律、藩国法律、部门法规、地方法规、领地法规、民间乡约、民间礼仪风俗等规范不得与大明礼法相抵触,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,不得以命令代替法律法规。

第四十八条:大明礼法修改需由资政院总数五分之四以上通过、政务院枢密院都察院大理院翰林院通过、大明朝廷会议通过、大明皇帝裁决。大明礼法解释条款和相关法律需由资政院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、大明朝廷会议通过、大明皇帝裁决。

第四十九条:无论诰令、制令、敕令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则、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称者,凡与大明礼法不相矛盾的朝廷公文法令,皆有遵守之效力。

第五十条:大明皇帝和大明公民必须遵守大明礼法,一切违反大明礼法的行为,必须予以追究。

……

——————请在明天观看—————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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