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质上来说,天竺税务局向【沃达丰集团】征税是有一定的道理的。
虽然双方交易的公司都不是注册在天竺境内的公司,不过这些公司都是属于空壳公司,真正具有价值的,还是其在天竺境内运营的公司。
你们真正交易的是我国境内的公司,获利了,我收取一点交易税,很正常吧?
拍脑袋想,这很正常!
但问题是,你没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要交税啊!
你没有法律规定的事情,一看有利可图,就要通过修改法律【捞钱】?
这哪家公司受得了!
法规要事先制定,让纳税人知晓,纳税人才能履行纳税义务。
像这次案件中天竺政府事后修补法规,并且追溯生效,这就让外国投资者难以履行义务。尤其对扣缴义务人来讲,付款时法规中一定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。如果没有明确,款项已经支付的情况下,事后制定法规追加扣缴义务并且追溯生效,让人从哪里去扣款?难道已经付出的款项再管别人要回来?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不能强人所不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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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竺国连自己曾经的宗主国,精神祖国——大鹰国的财团都敢坑!
这样营商环境不确定的国家,吴思源哪里敢让【超群集团】过去投资!